嘉得信合规团队║ 2024年9月资讯
一、新规动态
(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新修订的《办法》共27条,对比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立足慈善法新修改的内容,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框架、体例不变,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发展需要,对内容作了调整和细化。修订内容中,对慈善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实务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
《办法》首先对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进行优化,新增并修改了多项规定,主要有如下变化:
第一,放宽对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时限要求。一是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将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由“依法登记满二年”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二是对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违法性审查时间,由两年变为一年。《办法》规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即可申请。
第二,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一是民政部门须考察监事是否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民政部门须考察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以及执行情况,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要求严格管理慈善财产,强化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义务。具体而言,《办法》新增规定,要求:一是“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三是“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增强了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慈善组织的影响。《办法》新增规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一是其社会组织评估结果须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二是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此基础上,《办法》还完善了相关申请公开募捐的程序性要求,具体见《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2.细化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办法》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第一,关于募捐方案的内容,《办法》增加了“预期募集款物数额”这一内容,也即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对本次公开募捐活动的募集款物具体数额有明确规划和预期。
第二,关于募捐方案的填报要求,《办法》也新增了相关要求。对于慈善组织而言,重点须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在活动开展时间上,明确了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则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是在活动负责的人员上,要求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以避免实践中出现相关人员避开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假借慈善组织之名进行行骗的情形;
三是在活动的备案上,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四是在慈善财产的使用上,要求“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公募方”)的银行账户”,“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转嫁募捐成本”以及“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五是在项目执行上,要求“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同时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3.规范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行为
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公募方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公募方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规定公募方应当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采取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且合作方应当予以配合。具体而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募方应对合作方予以评估。公募方应当对合作方的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以及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公募方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三,在合作募捐的募捐方案备案中,公募方应当提供合作方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募捐方案中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且在备案时,公募方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第四,公募方应当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4.完善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义务
首先,《办法》衔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募捐活动规定,在第二十一条中新增对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以及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间要求的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包括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慈善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合作方信息(如有)等。
其次,关于慈善组织对公开募捐活动信息的公开,《办法》第十七条中新增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此之外,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还须注意,确保所有对外公布的信息之间均保持一致。
关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信息公开义务,《办法》亦作出规定。《办法》在第十三条中新增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5.完善公开募捐资格退出制度
《办法》完善了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退出制度,第一,规定对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作出相应惩罚,规定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且规定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为减小对相关公开募捐活动受益人的影响,《办法》新增规定,要求被吊销公开募捐资格后,已通过公开募捐活动获得的募得款物应当继续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对慈善组织失去公开募捐资格后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办法》新增规定,慈善组织失去公开募捐资格后,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相关标准执行,但之后就再按照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标准执行。
6.其他相关要求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办法》对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使用和申领、公开募捐活动的决策机制、受益人的选择与确定以及物资采购与管理等方面也予以了调整,新增或修订了相关规定。
第一,新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办法》新增规定,要求慈善组织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对出现上述情形时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规定。同时,《办法》明确了可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组织,包括慈善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具有慈善组织性质的公募基金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具有法人登记证书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细化推行公开募捐活动的决策机制。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除了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还须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
第三,强调了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的相关要求。实际上,《办法》中新增的关于受益人的规定系面向所有慈善项目的,且在慈善法中亦有相关规定,故此处的新增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确定与管理受益人行为的规制。通过新增该项规定,该《办法》在形式上更为体系化与系统化,同时亦向外表明了后续对公开募捐活动中有关受益人方面监管的严厉趋势。
第四,细化了关于公开募捐募得款物使用的规定。《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后,募得款物用于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发放物资的,应注意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值以及物资发放的各环节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
新时代对慈善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推动慈善组织依法治善、合规治善,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各慈善组织应深入学习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自身的募捐策略和操作流程,以确保自身在新的法规框架下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始终保持公开募捐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规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9月5日,值此第九个“中华慈善日”之际,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适用,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通过网络平台发起求助,以应对如医疗费用等应急需求。不可否认,这些应运而生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传统慈善模式之外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作用。但是,由于监管缺位,这种互联网慈善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平台进行诈骗或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不当使用捐款等相关事件一次次引发社会争议。
《办法》共32条,涵盖了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条件和方式、运营和管理要求、求助信息的审核和公开、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收费规定、违法行为和处罚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其中,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求助人、捐助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指定
《办法》规范的对象是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办法》规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另外,《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条件以及所需相关材料。国务院民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公布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供服务。
通过国务院民政部的指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合法性和正规性得到了官方认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平台被用于非法或不道德的目的。后续我们可以随时关注国务院民政部官网公示遴选的个人求助服务平台名单,捐助人也应当在支付前查看平台是否属于国务院民政部门公示的名单,谨防被欺诈、骗捐的情形。
2.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
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是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定义务,《办法》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规定。一是在申请指定条件中明确平台需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二是规定平台应当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三是明确了求助人、信息发布人需要提交的求助信息和相关材料;规定平台应当建立审核团队,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四是规定平台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规定平台发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对求助信息真实性的查验是确保慈善活动健康、有效、透明进行的关键环节。一方面能够确保捐赠人的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避免捐赠人的资金被欺诈或滥用;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保护平台不受不良行为的影响,维护平台的正当运营。
3.捐助资金应当由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项使用
捐助资金的安全和管理是《办法》规制的重点内容。《办法》规定了平台、求助人对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是在申请指定条件中明确要求平台的运营主体与银行签订捐助资金存管协议,减少了平台滥用捐助资金的风险。
二是规定平台归集的捐助资金应当由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项使用,对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问题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平台针对账户的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形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三是规定除平台收取服务费用、捐助资金无法原路退回等情形外,专用存款账户归集的捐助资金只能向求助人本人或者其提供的医院账户等转账。
四是规定平台应当承担捐助资金拨付审核责任,建立审核机制,加强对捐助资金拨付的审核,并及时向求助人拨付捐助资金;应当监督求助人按照求助用途使用捐助资金,要求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及时更新捐助资金使用情况。
五是明确了平台要求相关责任人退回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的情形。
六是规定平台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每个求助人相关的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信息,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七是规定了捐助资金孳息以及不能退回捐助人资金的处理。《办法》规定平台应当按照约定,将专用存款账户中捐助资金产生的孳息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拨付求助人和退还捐助人的捐助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4.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珍惜民政部指定资格,加强自身合法、合规建设,根据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平台的运营和服务。
一是加强平台内部治理,识别重点风险。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机制,对发布的求助信息进行真实性查验,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保护捐赠人不受欺诈。完善平台规则,制定和完善服务协议、求助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为用户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并维持平台的健康有序运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实时巡查等,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是提升捐助信息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应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以增加公众信任。
三是加强用户教育和沟通,减少审核难度。平台可以为筹款人提供资料以及申请指导,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同时与用户进行有效沟通,确保他们理解并同意平台规则。
综上,最新出台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不仅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也为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确保了慈善资源能够更加公正、透明地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对规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合规运营,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和捐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办法》的实施,我们也期待看到一个更加健康、有序的慈善环境,让每一份爱心都能得到妥善地管理和使用。
二、监管动态
(一)民政部对济仁慈善基金会、天诺慈善基金会、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事件】
近日,民政部对济仁慈善基金会、天诺慈善基金会、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济仁慈善基金会存在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等问题。天诺慈善基金会存在未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和慈善项目信息等问题。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存在未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基本信息和慈善项目信息、重大事件信息等问题。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存在未依法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2021年度与2022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重大事件和关联交易行为信息等问题。(来源:民政部官网)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但经调查,济仁慈善基金会、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均未按规定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了上述规定。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民政部对于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工作已追溯到了2021年度。因此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应当提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看是否按规定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中国平台上所公布的信息是否完整。
天诺慈善基金会、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以及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还涉及未公开慈善项目、重大事件和关联交易行为信息等问题。慈善项目作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载体,做好信息公开是主动接受捐赠人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举措,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此处特别注意关联交易行为信息的公开,慈善组织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的,应当在慈善中国公开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以及具体内容等信息。
因此,民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上述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各慈善组织要以此为鉴,积极做好报告工作、信息公开工作
三、实务动态
(一)深圳市民政局发布《2023年度深圳慈善捐赠榜》
2024年9月5日,值此第九个“中华慈善日”,深圳市举行“深善二十载”致敬活动。会上,深圳市民政局发布《2023年度深圳慈善捐赠榜》,共有409家企业、648家社会组织、673名爱心人士上榜,捐赠总额347.43亿元。(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解读】
深圳慈善捐赠榜旨在褒扬为深圳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的热情,检视慈善组织公信力、透明度和专业性。
2023年度深圳慈善捐赠榜设个人捐赠榜、企业捐赠榜和社会组织捐赠收入榜三个榜单,收录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捐赠行为。捐赠榜的发布展示了深圳慈善事业的成果,体现了深圳在慈善事业方面的快速发展和成就。同时,还可以激发社会公众的慈善热情,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共同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形成良好的慈善捐赠环境,推动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民政部专场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3时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部长陆治原,民政部副部长唐承沛以及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刘喜堂,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出席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民政部部长陆治原介绍,今年以来,各类慈善组织向重点受灾省份捐赠款物近30亿元。截至目前,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超过1.5万家,公益慈善在乡村振兴、科教文卫、生态保护、应急救援等多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读】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的关注度、讨论度和参与度越来越高。此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民政部通过此次专场发布会,透露出了慈善事业的许多重要信号。下一步,民政部将聚焦贯彻落实慈善法,坚持“一手抓促进、一手抓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推动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今年9月5日已经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为慈善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遵循。下一步,民政部还将修订8项规章政策,主要涉及慈善组织管理、慈善信托、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此外,民政部还将研究制定推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推动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通过上述法规政策的“组合拳”,为公益慈善行为定制度、立规矩。从民政部未来对修改法律法规的导向来看,在规范慈善信托、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各慈善组织应当加强自我规范,及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业务合规,依法行善。
二是强化慈善监管。目前民政部持续实施“阳光慈善”工程,几乎每月都会对相关信息公开未到位的慈善组织予以行政处罚。透明度和公信力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根基,各慈善组织应当对民政部释放的强监管信号予以重视,自觉、主动、及时地做好相关信息公开。
三是完善引导支持机制。民政部表示,后续还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社区慈善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回应和解决社区的实际问题,为社区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它能够通过慈善的手段和机制聚集多种资源,解决社区居民和社区发展的问题,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发展。未来,各慈善组织可以积极探索社区慈善与基层社会治理结合,多元实践,以项目化探索,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营造全民慈善、人人慈善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