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信息公开
    财务披露 品牌宣传 制度/报告 慈善平台
  • 慈善项目
    城市与社区可持续发展 精准帮扶 健康福祉 优质教育 慈善活动 更多项目
  • 益起捐
    资金捐赠 物品捐赠 志愿者服务捐赠 场地/其他捐赠
  • 关于我们
    简介/捐赠账号 荣誉大事记 完善治理 组织架构 合规文化
  • 新闻资讯
    慈善资讯 机构动态 专题报道 冠基风采 视频新闻 疫情新闻
  • 我要公示
登录 注册
新闻资讯
2025年6月慈善组织合规资讯
2025/07/16
7


一、新规动态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出台

2025年6月25日,民政部制定并发布规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该规章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image.png

【解读】

实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的登记管理机关法定监管职责,也是社会团体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管理并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据统计,截至2024年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约38.1万家,占社会组织总量的43.6%。随着数量增长,社会团体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但部分社会组织存在“重登记轻管理”“年检走过场”等现象,甚至存在财务违规、超出章程开展活动、拒不接受监管等行为。传统年检工作亦存在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亟须通过部门规章形式予以系统化规范。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提升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民政部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1条,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强化了五方面制度设计: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规范年检流程。明确年检工作程序和相应时限要求,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在材料上,强调社会团体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程序上,明确了年检工作的四个节点、四个主要环节,包括“1月31日前发通知”“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

三是明确审查标准。明确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以及不同结论对应的具体情形。

四是加强结论应用。明确社会团体问题整改以及登记管理机关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相关衔接规定,做好年检工作“后半篇文章”。如,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并可以对不同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五是完善综合监管。明确审查阶段征求意见、结论作出后通报相关方面的制度设计,构建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体制。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监管领域的重要制度,通过程序规范化、标准精细化、监管协同化和责任明确化,构建了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社会团体监管框架。对社会团体而言,这不仅是监管要求的升级,更是治理现代化的契机。唯有将合规要求内化为治理效能,将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将信用价值拓展为公信资源,才能在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并进的新阶段行稳致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于2025年6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来源:中国人大网)

【解读】

目前,在社会救助领域,我国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法于2014年5月施行以来,其作为我国第一部统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初步构建了以低保、特困供养等8项制度为核心的“8+1”救助框架,结束了长期存在的制度碎片化状态。然而,其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三大结构性局限:一是立法位阶低导致政策执行刚性不足,部门协同缺乏强制约束力等问题;二是制度设计滞后,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救助面临的统筹协调难、救助范围窄、程序繁琐等新问题;三是社会力量参与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多依赖短期政策激励。

在此背景下,本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实现了从行政规范到国家法律的根本性跨越。《草案》共7章76条,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内容、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其中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明确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强化社会救助兜底功能。《草案》在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作为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困难类型分类,提供针对性的救助帮扶措施,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以充分发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作用。  

二是体现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确保救助便民及时。《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提出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法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已经被确认为社会救助对象的,确认结果信息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共享互认等,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

三是统筹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草案》构建“慈善组织+社工+志愿者”三维参与模型,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健全专业化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如《草案》后续审议通过,则对于慈善组织而言,这既是参与国家治理的制度化通道,更是专业能力建设的战略机遇期。慈善组织要积极响应,搭建相应的参与社会救助的流程与机制,在法律与政策的引导下,实现专业化、合规化转型,合法合规地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并充分发挥慈善组hi在织密民生安全网中的重要力量。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

2025年6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推动民生建设更加公平、均衡、普惠、可及。(以下简称《目录》)。(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解读】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民生建设更加公平、均衡、普惠、可及,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全文针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五大方面,包括增强社会保障公平性、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扩大基础民生服务普惠性、提升多样化社会服务可及性以及保障措施,其中涵盖10个小点。

在社会保障方面,《意见》提出有效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低收入群体兜底帮扶。包括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予以社会保险补贴;制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劳动伤害帮扶机制;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优先吸纳带动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意见》明确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细化制定分地区分领域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基本质量标准、均衡评估办法;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调整为常住地提供,推动人口集中流入地城市“一城一策”制定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在基础民生服务方面,《意见》强调要扩大基础民生服务普惠性。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覆盖;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中西部人口大省倾斜;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在多样化社会服务方面,《意见》提出要发展群众家门口的社区服务,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并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中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友好理念。

各慈善组织要积极响应中央的指导与意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民生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监管动态

(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25年6月27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5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工作。(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解读】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民政部面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5年抽查审计工作。

《通知》公布了本次抽查审计的时间、实施机构、抽查数量与名单以及抽查审计内容与方法。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因此本次民政部开展的抽查审计的对象均为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根据《通知》,本次抽查审计的时间为2025年6月—8月,共抽查审计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135个(包括外国商会1个、国际性社会团体5个)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个。本次抽查审计的重点包含九个方面:

一是年度工作报告。检查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是党建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是否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对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不作强制要求)。

三是业务活动情况。检查2024年度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负责人是否超龄超届任职;2024年度是否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前一年度检查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检查是否完成整改等。

四是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查找是否存在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决策机制失效、未按规定报备重大事项等情况;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是否全部纳入法定账簿核算;是否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五是收费情况。检查开展评比表彰和举办论坛、展会、培训等活动及收费情况;开展服务及收费情况。对社会团体,同步检查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设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情况。

六是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检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情况。检查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程序是否合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是否规范;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是否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检查社会团体是否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实施有效管理,是否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等。

七是支出和关联交易情况。检查是否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等分配或变相分配财产;是否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变相分配财产;兼职理事兼职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是否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组织财产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挥霍浪费组织财产或公共资源情况,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或公款吃喝问题;是否存在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收回情况;关联方交易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按照公允价格交易;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对外投资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存在损害组织利益情况。

八是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等情况。针对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是否按照审批意见开展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管理;是否建立重大风险台账制度,是否按要求对风险事项进行研判。

九是其他遵守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非营利原则的情况。

诚然本次抽查虽未覆盖深圳慈善组织,但合规建设绝非“应试”之举,而是组织存续与发展的底层逻辑。从当前的监管动态来看,监管趋严是常态,未被抽查不等于无风险,慈善组织应主动对标监管要求,重点关注治理结构、财务透明、业务合规及分支机构管理四大核心领域,通过常态化自查实现风险防控前移。

合规的本质是价值创造——它不仅是规避处罚的“防火墙”,更是提升公信力、优化治理效能的“助推器”。慈善组织应将合规内化为治理基因,在强监管时代赢得社会信任与可持续发展空间。

三、实务动态

(一)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发布三项志愿服务工作指引

2025年6月5日,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向会员单位印发《关于志愿服务项目的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志愿者招募和培训的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社区志愿服务的工作指引(试行)》,同时鼓励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相关单位参照试行。(来源: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官网)

【解读】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发布的上述三项工作指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填补志愿服务领域制度空白、引导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标准化水平。

规范化、专业化是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三类指引分别从志愿者管理、志愿项目运作、社区服务三大维度构建全流程合规框架。

第一,《关于志愿者招募和培训的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覆盖志愿者招募、志愿者培训以及评估和改进等内容。其中志愿者招募部分贯穿了招募准备环节、招募实施环节以及志愿者申请、遴选和录用环节,志愿者培训则贯穿了培训准备到培训实施到培训考核全流程,涵盖方案设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

第二,《关于志愿服务项目的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明确了志愿服务项目设计、实施、评估及品牌建设要求。其中项目实施的运行环节囊括了组织上岗服务、提供服务保障、进行进度管理与服务记录、加强项目相关方沟通内容,并要求开展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关于社区志愿服务的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包括基本术语、基本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和保障监督、激励褒奖、服务改进内容。其中服务内容涵盖了理论政策宣讲志愿服务、特定群体志愿服务、便民志愿服务、就业创业志愿服务以及新技术应用志愿服务等共十二项服务场景;服务流程则涵盖了采集需求、制定计划、招募和培训、开展服务、服务记录和活动总结。并提出志愿服务过程中要注意:1.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未经服务对象本人同意,不公开或泄露其有关隐私或信息;2.不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不以社区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3.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应穿着志愿者服饰,可佩戴志愿者服务证等志愿服务标识;4.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项指引为志愿服务提供了标准化操作参考,但需特别注意各组织志愿服务管理过程首先须遵循《志愿者管理条例》,前者完善流程、后者框定红线,从而以此确保组织合规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并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服务效能最大化。


  • 信息公开
    • 财务披露
    • 品牌宣传
    • 制度/报告
    • 慈善平台
  • 慈善项目
    • 城市与社区可持续发展
    • 精准帮扶
    • 健康福祉
    • 优质教育
    • 慈善活动
    • 更多项目
  • 益起捐
    • 资金捐赠
    • 物品捐赠
    • 志愿者服务捐赠
    • 场地/其他捐赠
  • 关于我们
    • 简介/捐赠账号
    • 荣誉大事记
    • 完善治理(理/监事会)
    • 科学管理(秘书处)
    • 加入我们
  • 新闻资讯
    • 慈善资讯
    • 机构动态
    • 专题报道
    • 冠基风采
    • 视频新闻
扫码关注深圳市慈善会
  • 微信服务号
  • 微信订阅号
  • 微博官方号
友情链接:后台管理系统入口
主办单位:深圳市慈善会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楼 邮编:518112
Copyright © 深圳市慈善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0400号 咨询热线:0755-82470109 Powered By 公益啦 技术支持:400-995-7889